家族企业FBT警示:最新判例释放重要信号
- Wis AU

- 17 hou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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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中提供给经营者的福利是否适用FBT,关键不在形式,而在于其是否源于雇佣关系,若本质属于受益人分配,则不一定构成F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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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员工福利税(Fringe Benefits Tax)申报季来临,家族企业应当重新审视向在职董事及家族成员提供的各类福利安排。
一则涉及通过家族信托运营的大型企业案例,再次凸显了非正式安排在税务上的复杂性与潜在风险。尽管该案一度被认为可能扩大FBT适用范围,但澳洲联邦上诉法院在SEPL Pty Ltd as trustee of the SFT Trust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一案中的最新裁决表明,并非所有提供给在职企业主的福利都会自动触发FBT。
背景
三位家族成员通过可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经营业务,同时担任股东、董事及核心决策者,但未领取正式工资。
该商业体系为他们提供了对逾40辆豪华及高性能车辆(包括宾利和法拉利)的专属使用权,可用于商务及私人用途。私人用途产生的相关费用记入其家族其他受益人账户,之后由信托分配进行结算——这一机制与受益人权益相符,而非雇佣报酬。
ATO对这些汽车福利的私人用途部分进行了福利税评估,认为这些福利是作为雇员提供给兄弟俩的,与他们的雇佣关系相关的附加福利。
法院裁决及判决依据
行政申诉裁判所(AAT)最初裁定纳税人胜诉。裁判所认定,三位家族成员在FBT意义上并非"雇员",且即便以假设方式分析,车辆福利也并非"基于"任何雇佣关系提供。相关福利实质上与其作为受益人、业主及家族控制成员的身份相关联。
税务局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该法官于2025年6月)支持了上诉。并认定,依据FBT的宽泛定义(包括《1986年薪酬附加福利税评估法》(Cth)第137条中的假设推定规则,即FBTAA),三兄弟属于雇员,且相关福利系基于其雇佣关系而提供。
纳税人随后向联邦全院法院提出上诉。2026年3月27日,基本恢复了AAT的原裁决。
法院的核心判断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员工身份”的认定上,法院明确指出,FBT中的“employee”应回归普通法下的雇佣关系,而不能仅依赖宽泛的法定定义。AAT综合考虑了多项因素,包括不存在雇佣合同、未支付工资或员工福利、运营职能由受雇经理承担,以及三兄弟的控制权源于其业主地位和治理职能,而非传统雇佣关系。
其次,在“是否因雇佣关系提供福利”这一关键测试上,法院进一步分析了福利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关联性。法院认为,车辆使用并非工资替代,其产生主要源于信托受益人身份及家族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缺乏足够联系。因此,即使在假设其属于员工的情况下,也不满足FBT成立的核心条件。
综合来看,本案中相关福利更应被认定为受益人分配,而非雇佣报酬。

本案对您企业的意义
该案例凸显了ATO对“多重身份”人员(如既是董事又是受益人)的持续关注。但同时也明确了重要边界:
在可自由裁量信托中,向在职家庭成员提供的非正式福利并不自动受FBT约束。
实质内容与书面记录至关重要: 福利的提供方式、资金来源及记录方式(例如通过信托分配还是薪酬)有助于判断最终结果。
普通法(Common law)雇佣概念在解释FBT定义时仍具相关性。
多重身份的混同并不必然触发FBT,前提是主要性质认定为受益人身份。
实务建议
企业不应等到审计才行动,应主动开展自查:
清晰记录:若某项福利属于向受益人作出的信托分配,应通过受托人决议加以记录;如与工作相关,应按FBT处理或说明不适用原因
正确评估FBT:对车辆等福利采用法定公式或运营成本法计算;雇员出资(例如偿还私人用途费用)可减少或消除FBT负债。考虑豁免及减免:如$300以下小额福利或电动车薪酬包装安排
检查其他风险:还需检查是否存在第7A条款(Division 7A)贷款问题,或福利通过私人公司流转时是否构成视同股息(deemed dividends)。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ATO发现未申报的FBT责任,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及利息。
文章来源: 本文信息来源于Knowledge Shop 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官方文章 "What the New Div 296 Tax Means for Individuals with Large Super Bal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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