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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财政法修正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其他措施)法案》在2024年9月17日获得了通过。根据该法案的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许多澳大利亚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将被要求每年发布可持续性报告,其中包括强制性的气候相关财务披露。
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建立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性文件流程,以应对强制性气候报告要求。这些强制性要求将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涵盖三个报告实体组。
谁必须准备可持续性报告?

谁可以豁免准备可持续性报告?
不需要根据《公司法》第2M章准备年度财务报告的实体,无需准备可持续性报告。中小型实体,如果其规模低于《公司法》第292A条规定的相关规模门槛,并且不是《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报告者;或注册于澳大利亚慈善机构与非营利委员会(ACNC)的实体,也可以豁免。
可持续性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2001》第296A(1)条规定,可持续性报告应包括:
当年的气候影响说明;
气候影响说明的附注;以及
董事关于声明和附注的声明。
气候影响说明
根据新法规,澳大利亚企业必须依据即将出台的AASB可持续性标准提供全面的气候相关披露。这些披露要求企业报告重大气候风险和机会的具体指标,包括所有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与气候问题相关的治理和战略细节。企业必须进行情景分析,评估其在至少两种未来温度情景下的气候韧性:一个是温度上升1.5°C,另一个是远超过工业化前水平2°C的温度上升。这一健全的报告框架旨在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企业如何应对和准备气候相关挑战和机会的清晰图景,涵盖短期和长期。
合并报告
当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为某个财年制作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可以选择制作涵盖同一时期的合并可持续性报告。
气候影响说明附注
新法律要求可持续性报告包含气候声明的注释。这些注释必须包括任何部长规定的披露、可持续性标准要求的信息,以及满足《公司法》第296D条内容要求的其他细节。然而,目前部长和AASB尚未在现行或拟议的可持续性标准下规定任何强制性的气候声明附注。
董事声明
可持续性报告必须包含董事声明,陈述其对报告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可持续性标准的意见。然而,在新报告制度的前三年(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这一要求有所调整。在此期间,董事只需声明该实体已作出合理努力,确保可持续性报告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而不必确认完全合规。
无重大气候风险或机会的实体气候声明
对于没有重大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或机会的小型公司,可在可持续性报告中简化其气候声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仅包含两个关键声明:首先,声明该实体没有重大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或机会;其次,解释这一评估的理由。这种简化方法允许较小的实体遵守报告要求,同时承认其对气候相关财务因素的有限影响。
相关企业应尽早开始筹划和准备法案要求的气候相关的披露,以确保企业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按时提交未来的年度报告。
如果有需要,请联系我们的专业管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将会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动向,并给予您及时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