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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盟聚焦】董事身份下的福利税:AAT如何裁定雇佣关系的关键法律解读

Updated: Jul 12

福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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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仲裁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AT)近日做出了一项重要决定,推翻了税务局对一家公司提供给其董事的非现金福利的FBT(福利税)认定。AAT认为这些董事不是雇员,即使他们是雇员,这些福利也与他们的雇佣关系无关。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此案件背景、争议焦点以及AAT的裁决。


案件背景

在这起案件中,纳税人是一家家族信托的公司受托人,由三兄弟担任公司董事和受益人。该信托最初由他们的父母设立,允许对包括直系亲属和扩大家族成员在内的受益人进行广泛的分配。信托契约允许受托人在认为合适的条款下让受益人使用信托财产。


随着业务的发展,这个家族企业扩展成一个拥有众多实体的大型集团。三兄弟在其父亲去世和母亲退任董事后,继续管理家族企业,同时也是这些实体的董事和股东。尽管纳税人向他们的养老金账户支付了雇主缴款并申报了这些缴款的税收减免,但没有任何书面雇佣合同或表明雇佣协议的决议。


争议焦点

主要争议集中在三位董事是否符合《1986年附加福利税评估法》中对雇员的定义,以及提供给他们的豪华汽车是否与他们的雇佣关系相关。


纳税人认为,董事身份并非雇员,而是作为受托人或董事行事,并且这些福利符合信托契约的规定,而非基于他们的就业关系。纳税人还引用了J&G Knowles & Associates Pty Ltd诉FC of T案,该案认定董事行为更像是受益人而非雇员。


然而,税务局坚持认为,只有这三位董事可以使用这些汽车,因为他们是董事,这与Knowles案不同,因为除了董事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合格的受益人。


AAT的裁决

AAT在审理过程中接受了纳税人的证据,并驳回了税务局的评估决定。法庭强调,尽管公司支付董事的养老金,但其他证据支持董事并非公司雇员,例如:没有董事会决议表明公司与董事建立了雇佣关系,董事也不是通过公司雇员的组织架构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他们在家族企业网络中处于最高地位。


副主席麦凯布(Deputy President McCabe)特别指出,即使将这些董事视为雇员,他们获得福利的动机也更符合作为受益人的权利,而非作为董事或雇员的工作奖励。


结论

本案的裁决突显了在家族信托内界定雇佣关系和提供福利的复杂性。AAT的判决为未来类似案件设立了重要先例,强调了根据信托契约提供福利可能不会触发FBT的情况,尤其是当福利与雇佣无关时。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不仅可以看到AAT如何解决复杂的税务问题,还能对家族企业管理和信托法律实施提供宝贵的见解。


 

希望本文能为您带来对税务法律和家族企业管理的深入理解。欢迎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获取更多类似案例分析和专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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